山西民间旧时家族中小妾与庶出的地位
庶出
旧时的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制,官宦人家、商贾巨富除了娶妻之外,还有纳妾的权利(娶小老婆)。山西民间俗称纳妾为“讨二房”、“讨小”,家中以及外人称小老婆为“姨太太”。
小老婆所生的子女,即是庶生(非嫡生)。嫡生和庶生虽属同父异母,但由于妾大多出身低贱和属于从属地位,则庶生的子女在地位上常常受到本家族的歧视,这一点表现在家产的分配继承上尤为明显,因为各种情形不尽相同,不能划一。
继母
生母亡故父亲续娶的妻子,是为子女们的继母。继母的人选,有的是明媒正娶,为续弦;也有的是因多年感情融洽而将某妾立为正妻的,称“扶正”。继母对承受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亲亡故后,继母有财产继承权,子女们对继母同样有赡养的义务。偶有继母人性恶劣,虐待继子女而父亲又听任后妻所为的,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继父
生父亡故,母亲再度适人,所嫁之人,是为子女们的继父。继父视妻之子女为养子、养女。这种情况,在继承继父(又称养父)财产上最容易遇到麻烦,因是随母改嫁而进入继父家的,往往被称作“带犊”,被继父家族否认和歧视。这种情况,也因境遇各异,不便划一。
原则上继父对养子、养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待子女成年,为其娶亲择婿,应视同己生。母亲对于继父的财产有继承权(因系合法夫妻),当继父年老后,养子、女对继父有赡养和送终的义务,亦应视为生父。当然,也有个别情况如继父品质恶劣,而又遇糊涂软弱生母,则虐待、施暴于子女者,亦偶有所闻,当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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