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期为2020年12年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无效,新的司法解释将予以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取得财产。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禁止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人,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干涉他人。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鼓励晚婚者。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婚后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十一条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自由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他人。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财产应当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所有财产的权利。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赔偿、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确定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必需品;(5)其他财产应属于一方。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储存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本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
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弃婴等残害婴儿。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权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第二十六条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适用国家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
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除。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义务抚养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孙子女有义务赡养自己死亡或子女无法赡养的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有义务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和婚姻生活。由于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时,他们发给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情绪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4)分居两年;(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被告一方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除非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妇女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怀孕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如果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则不限于此。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的孩子,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长大的。
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暂停探望;暂停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适当帮助其信房等个人财产。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补救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害人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劝阻、调解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劝阻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有权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提出请求。
受害人要求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扶养费、扶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重婚的,依法追究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隐匿、转让、出售、破坏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另一方在离婚时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制裁。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灵活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灵活规定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颁布,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来自网络或者会员投稿,只为了传播更多内容,不对真实性承担任何责任,如内容有侵权,请联系本站,请来信告知,我们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