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观是什么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历史,在文化的星辰大海中,法家文化像是一颗闪闪发亮的一颗明星,在夜色中熠熠生辉。你对法家文化了解多少?你知道法家的法律观是什么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的概念
法律是个现代名词,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家首先用“法”字来代表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规范,从而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法律观的主体。而中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也是从法家开始的。法家认为法是以刑为核心的、确定人们财产地位的、由君主或官府制定执行的、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成文行为规范。
第一,法是民众的行动规则。法家对法的认识总是与“民”、“天下”、“百姓”联系在一起。慎到指出,“法”是“齐天下之动”,即规范和统一天下所有人民行动的一种制度。商鞅说法令是“民之命”,《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把法比作“程式”、“仪表”,说明法所规范的主要是民众的外部行为。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指出,“法制”、“刑杀”、“爵禄”,“三者芷于官者为法”。“法度”是“人主”为了制驭天下而设置的。韩非则明确指出:“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强调法是一种成文的制度,君主制定出之后,由“官府”即国家机构掌握,同时必须公布到“百姓”中去。
第三,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古代的“名分”,在法律上则表现为权利的界限和范围,法家则主张以法确定“名分”。包括“定赏分财必由法”,“法之所加,各以其分”,“上有法制,下有分职”。“明分任职则治而不乱”,即确定君臣上下等级等等。可见,“定分”之法就是地主之法、等级之法。
第四,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法家将法称为“赏诛之法”、“赏罚之法”,赏即赏施爵禄,罚即刑罚制裁。在二者之中,法家偏重后者,认为赏附属于刑,是刑罚的辅助。因此,法家又经常将刑作为法的中心内容:“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认为法是刑的系统化、固定化。
由此可见,法家所认识到的,只是封建法律的外部特征。这种法刑结合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反对贵族特权的法律要求。
二、法的性质
法家对法律的着述,已经触及到法律的本质。一类认为法律具有公平正直性。如同量长短的尺寸,正曲直的绳墨,称重量的衡石等,如同度量衡一样,作为衡量人们行为是非的客观准则。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商鞅也说:“法者,国之权衡也”。他们将法喻为度量衡,目的在于强调法的客观性、平等性,试图据此为社会建立客观、公正的行为规范,要求法“不别亲疏,不疏贵贱”。在他们看来,当时奴隶主贵族垄断经济、政治特权,无益于社会发展,白白养活一批寄生虫,而真正有才能的人却出头无门。所以,他们认为维护贵族利益的礼不公平,要求代之以公平的法。基于以上的观点,法家认为法是为整个国家利益服务的,它高于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称个人利益为“私”,整体利益为“公”,体现这种整体利益的法则为“公法”。公高于私,因而法也高于私。“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而且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因此,为了维护整体利益,法家坚决反对“君臣释法任私”。
一类认为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法的表现不是引导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禁令,它是法家之法的一个显着特点。法具有禁止即从消极方面进行强制的功能,这是法与偏重于从正面积极开导的礼在性质上的区别。法令的这种强制性表现为严厉的制裁,其制裁并非道德的谴责或良心的责备,而是残酷的刑罚和赤裸裸的暴力。法家一致主张用“重刑”来“禁奸止过”,以至将法称为“禁奸之法”,“禁奸邪、刑盗贼之法”。
可见,法家之法是依靠君主的权势,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时代的需要,既客观公正又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起源
法家从进步的历史观出发,认为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之初没有法律和国家,“人民少而财有余”,人们无须争夺,所以既无“赏”也无“罚”,“而民自治”。到了后来,由于人类自私自利的心理,为了谋得自己的生存,在生活资料有限的情况下,人与人、族与族之间相互争夺。为了制止混乱,重新组织社会生活,才产生了法律和国家。所以“立禁”、“立官”、“立君”都是为了维持人类生活。他们这种法律起源的观点考虑到人类出于整顿秩序的需要,突破了夏商以来的天命神权、君权神授的思想,有了相当大的进步。
四、法律的作用
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把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工具。如果名分不定,任何人都可干自己想做的事情,这样就会出现争执,社会就要出现混乱。为此,必须制订法律来规范限制人们的行为,这就是法律的作用之一。慎到曾比喻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这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在法律观上的反映。另外法律的作用还在于“兴功惧暴”。在当时诸候混战的形势下,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实现全国的统一,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要保证富国强兵,即所谓“兴功”,利用法律手段来督促民众勇于耕战,并根据其功劳,依法设赏,而不听号召的人则受到制裁。这充分体现了法家思想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惧暴”则主要指压迫被统治阶级,使其不敢反抗,只能听从统治者发号施令。君主利用法律这一工具来驱使民众,使民服从国君意志,稳定社会秩序,富强国家。这就是法家对法律作用的认识。
法家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以法治国”。这被后世一些学者概括为“法治”。为了替执行“法治”进行辩护,法家提出了以下两种理论: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而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表现在家庭、政治、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如丈夫对待妻子,是“爱则亲,不爱则疏”,不存在“骨肉之恩”;君主与臣民之间,是一种“爵禄”与“死力”的交换关系,毫无“忠义”可言,就是父对于子女,也是“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用计算之心相待”。认为“利”可以使弱者变强,怯者变勇;可以驱使人们上刀山,下火海,丢掉性命也在所不惜。因此,不能以道德论人,必须用利害察人。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德教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小结: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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